2015妇女权益年度新闻报告

发布日期:2016-01-12 03:02:39     信息来源:中国妇女报

又一年过去了,今天,以事件发生时间为序,2015妇女权益年度新闻报告又呈现在您的面前。

回顾2015,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收获颇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就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出四点主张,第一部反家暴法在万千期待中出台,刑法修正案(九)积极回应女童保护民意,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众望所归,男女同龄退休迈出实质可喜的一步……

顶层设计高屋建瓴,地方实践不甘人后。

上海发布全国第一本“家庭政策蓝皮书”,温州法院发出浙江省内首份离婚判决后人身保护令,湖北普设女校级负责人保护女童……

展望2016,“四点主张”已为妇女全面发展指明方向。站在新的起点上,男女平等从政就业还须砥砺前行,反家暴法入脑入心走进家庭任重道远,公共服务仍待细微处见温暖……但无论是未竟多艰,还是硕果可期,为了心中那份性别平等,为了身上那份责任担当,我们一起,相依前行。

①上海发布全国第一本“家庭政策蓝皮书”

1月23日,上海社科院发布了《上海家庭政策蓝皮书》,这是上海市妇联和上海社科院合作完成的全国第一本“家庭政策蓝皮书”,对上海的婚姻政策、生育政策、养育政策及辅助性家庭政策进行了调研和分析。

对 于上海年轻父母的现实困扰,蓝皮书建议探索建立完善的亲职假、父亲假政策,让婴幼儿的家长可以在有需要时带薪、带半薪或无薪请假照顾孩子。协助双职工家 庭、特别是参加劳动力市场的女性平衡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实行不同养育阶段的女性弹性工作制;推动母亲假与儿童照料及相关服务的衔接,比如:产假、哺乳假 与“6个月纯母乳喂养时间”的衔接等。

点评:家庭政策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远远大于男性。家庭政策的背后,是不同的妇女观和性别观。在全面二孩政策得到法律认可的今天,亲职假、父亲假政策,让婴幼儿的家长可以在有需要时带薪、带半薪或无薪请假照顾孩子,对每个家庭的相关性和重要性更加凸显。

倡 导中,是仍然把重心放在呼吁女性弹性工作制,还是注重不同性别在家庭中同样关键和平等的作用,是仍然将男立业女持家作为性别分工的定位,还是不拘于僵硬的 性别区分设计措施,鼓励人们超越性别成规来平衡工作和家庭,对妇女、女童、家庭和社会的影响会有迥然不同的效应。妇联要促成的家庭政策,应该是具有性别平 等意识的家庭政策,是运用政策杠杆撬动积极变化的家庭政策,从而促进国家通过家庭政策进行资源再分配,包括时间资源、机会资源的再分配,重塑未来家庭角色 分工,均衡权力关系,让家庭真正成为性别平等、相互扶助的命运共同体。 (冯媛 汕头大学客座教授)

②温州法院发出离婚判决后人身保护令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女子梅某2006年与丈夫叶某登记结婚。在其怀孕期间,叶某对其实施了第一次家暴,最严重的一次是在其女儿10个月时,叶某将其打昏。最近的一次是在2015年1月5日,离婚诉讼期间,到其住处再次殴打。

法 院审理认为,被告叶某对原告梅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和拒不到庭的行为,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3月18日,法院作出准予双 方离婚的判决。接到判决结果后,梅某担心这一结果会刺激到叶某,从而招致对方采取暴力,遂向法院提出对叶某作出禁止令。

“禁止叶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梅某,且禁止进入梅某住所。”3月27日,法院审理后认为,梅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上述裁定。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同时,法院向当地街道、妇联、派出所等相关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点评:这起案件是国家层面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基层司法实践具有典型意义的尝试。

该 案至少有三个方面值得点赞:一是以人身保护令这种可操作的手段,避免申请人遭受加害方的殴打、威胁、跟踪以及骚扰等不受欢迎的接触。在及时有效地保护家暴 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同时,昭告世人,家庭暴力绝非公权力不可置喙的“家务事”。二是鉴于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中,受暴者一旦要求解除婚姻关 系,很可能刺激被告方实施更为严重的“分手暴力”,本案突破“家庭关系”的局限,在离婚判决后向申请人的前夫发出禁止令,使得这一救济手段更加有的放矢。 三是为确保裁定的顺利执行,法院向当地街道、妇联、派出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既体现出防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利于破解执行难及各部门间配合 不足等瓶颈问题。

(佟吉清 中国妇女报编委、评论部主任)

③正副处级女干部女高知明确60周岁退休

3月27日,媒体报道,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明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通知并非“一刀切”,在政策上留有“口子”: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而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点评:男女不同龄退休制度的初衷是照顾女性,但国家以特殊保护为名也限制了女性职业发展的空间,拉大了两性的收入差距,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实行男 女同龄退休制度是世界发展趋势也是国际公约的要求。2010年10月,联合国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老年妇女和保护其人权的第27号一般性建 议》,其中特别指出:“妇女的退休年龄应是可选择的,如果她们选择了和男人一起继续工作并愿意积累养老金,就应该保护老年妇女继续工作的权利。缔约方有义 务确保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中有关退休年龄的实施不造成对妇女的歧视。”消歧委员会也多次督促我国加快统一男女退休年龄,并确保男女平等地领取养老金。

中 组部和人社部关于女干部、女高知与男性同龄退休的通知,是推进“男女同龄退休”的一个重要举措,统一和强化了各地已有相关政策的落实,有助于充分发挥女领 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对促进男女平等、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等具有实际意义。同时弹性可选择的退休制度,体现了对个人意愿的 尊重,体现赋权女性和对人的多样化的关怀。

(刘小楠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负责人、副教授)

④李彦家暴杀夫案二审重审改判死缓

4月2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彦故意杀人案二审重审公开宣判:被害人谭某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多次打骂李彦,对案件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依法改判李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 川省高院认为,李彦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持枪管连续击打丈夫谭某头部致其死亡,并分尸抛尸,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 惩处。李彦不具有归案的主动性,不构成自首。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谭某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李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李彦判处死 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法改判李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李彦案件改判的社会意义在于昭示国家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彻底否定态度。李彦本人及其辩护律师一直坚持的一个辩护理由就是李彦婚后遭受严重家暴, 并提供了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多份证据。但遗憾的是,这些证据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均未被认定和采纳。最终,在最高法的严格把关下,李彦案件被发回四川省高 院重审,省高院在重审中认定了李彦遭受家暴的事实,进而改判李彦死缓。

李彦案件改判的法律意义在于为今后法院审理同类家暴案件确立了一个判例:如果法院查明被害人过错在先,其严重的家暴行为是导致被告人杀人、伤害犯罪的主要起因,那么,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原则上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李 彦案件尘埃落定后在全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成为各地反家暴培训中的常用案例。但李彦案件和发生在北京的董珊珊案件一样,给我们也留下了惨痛的教训:她们作 为家暴受害人,本应在打破沉默、向社会求助后获得保护,但她们中一个因故意杀人锒铛入狱,一个被施暴人殴打致死,凸显出法律和机制对受害人保护的无力。由 此可见,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有了立法就可以告一段落,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的时间,更应该是各地将反家暴工作推向深入的大好时机。

(张荣丽 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

⑤湖北普设女校级负责人保护女童

7月4日,《中国妇女报》报道,湖北省教育厅、省妇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女童安全工作的通 知》,要求全省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中小学生性侵犯案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性侵犯,学校或家长要立即报警并彼此告知,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主 管部门报告,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与共青团、妇联、家庭和医院等积极配合,向被性侵犯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

要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必须配 备女校长、女副校长或女政教主任等女校级负责人,各年级也要配备1名关爱女生工作小组组长,班级配备1名女生委员。女校级负责人要从有相关工作经验、通晓 心理学、教育学等教师中选聘,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学校制定完善有关儿童安全教育,特别是女童自护安全教育方面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 织机构,研究制定女童安全教育教学规划,协助开设女生安全教育课程;负责女生宿舍管理,组织开展女生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和关爱活动,分析学校女生情况,提出 安全整治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危害儿童特别是女生身心安全健康的情况和不安定因素等。

点评:儿童安全教育是让女童远离性侵的第一步。预防的着力点应该在何处?侧重教育女童是必须的,同样必须的,是这种教育要以权利为本,注重提升女童反性侵 的实际能力,关键是让女童了解自己的具体权利——免遭侵犯的权利、免于恐惧的权利,获得相关知识、信息、技能和服务的权利,以及行使和实现这些权利的具体 途径和方式。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是教育教育者,让学校管理者和教师了解自己在预防性侵、处理性侵方面的具体职责,以及如何做才能赋权女童、才能避免强 化性别陈规和性别成见、避免将安全的责任压在女童身上、避免责备受害者等二次伤害。

女童安全成为普设女性校级领导人的契机,这是好事。同时,还应该从更高的视角、更积极的态度来看待其意义,因为这是实现女性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的一环,而不仅仅是权宜之计。

总之,让女童远离性侵,需要帮助教育部门增强性别敏感,增强接地气的“顶层设计”能力,形成促进儿童权利的校园安全机制,形成促进女性参与教育管理的制度性安排。

(冯媛 汕头大学客座教授)

⑥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这将统一对性侵犯幼女犯罪的司法标准,也可防止对幼女可能造成的“污名化”。

点评:反思嫖宿幼女罪被取消的前后过程,至少有三点值得总结:

第一,取消嫖宿幼女罪是民主立法的一个成功典范。早在2010年,全国 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议案,人大法工委给议案代表的答复是:“我们将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研究论证。”2013年5月,人大法工委在答复 人大代表又一次议案时指出,“一些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降格’之嫌。”由此可见,人大十分重视代表的议案,在调研中发现 了该罪名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经过社会各界长达5年多持续不断的推进和努力,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最终被立法机关所采纳。

第二,理论研究对取消该罪名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典型案例的催化下,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从法学领域逐渐扩散到社会学、心理学、传播学等学科领域,成为一个公共话题,各研究成果不断出新,为立法机关考察该罪名的实施情况提供了多方面视角和实证。

第 三,妇联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凸显出来。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这个涉及亿万女童切身利益的罪名存废问题上,妇联组织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全国 妇联和地方妇联多次就此问题开展调研和专题研讨,并引导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妇女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完善工作,抓住刑法修正案(九)的历史机遇,出色完成了 维护妇女权益、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历史任务。 (张荣丽 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

⑦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妇女署共同主办全球妇女峰会

9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并主持全球妇女峰会。习近平在开幕式上发表题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共建共享美好世界》的重要讲话,就促进全球妇女事业、加强国际合作阐述中国主张。

习 近平主席就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出4点主张。第一,推动妇女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发展战略,确保妇女平等分享发展成果,推动广大妇女 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第二,积极保障妇女权益。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增强妇女参与政治经济活动能力,保障妇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确保所有女童上 得起学和安全上学,发展面向妇女的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第三,努力构建和谐包容的社会文化,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打破有碍妇女发展的落后观念和陈 规旧俗。第四,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国际环境。坚定和平发展和合作共赢理念,积极维护和平,开展妇女领域国际发展合作,缩小各国妇女发展差距。

点 评:“每一位妇女都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这诗一般的语言,以及更加实质性的四点主张,是’95世妇会20年之际,中国国家主席对妇女赋权和性别 平等作出的新承诺。这次联合国妇女峰会,是全球首次有众多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同台竞相表态的历史事件,中国领导人担纲共同主持,并有此前所未有的明确、具 体、全面的语言,对妇女权益和性别平等的倡导者而言,实在是很给力的“指针”。

除国务院妇儿工委和全国妇联之外,如今我国已经形成了阵容可 观的学术研究机构和队伍。在跟进未来15年的可持续发展议程之际,这些承诺如何体现在各个领域的规划和工作计划中,则是妇女界要去切实促进的。大家如何以 政策的眼光审时度势,如何在各自的领域、从各自的角度、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和各级决策者直接或间接互动,不啻会影响未来中国妇女的人生和梦想。

(冯媛 汕头大学客座教授)

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  “全面二孩”政策落地

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12 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新法同时指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实施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终结。

点评:从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宏观考虑,到渴望“二宝”的每一个家庭,“全面二孩”政策无疑是个福音。与此同时,联想到女性因生育而遭受歧视等后顾之忧,也让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倒逼人们思考采取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避免“二孩歧视”。

生 命要由女性孕育,但生育是社会责任,在“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时代,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用人单位,往往以直接或隐形的方式为女性设置更高的就 业门槛。如今要休两次产假,要照顾两个孩子,那些为人类繁衍做出特殊贡献的女性很可能因此成为“求职困难户”。正是出于这种现实考虑,从“双独二孩”到 “单独二孩”,我国人口政策小步渐松的调整过程中,女性的生育意愿并不如想象中那般高昂,预期中的生育高潮也并未出现。

让女性摆脱生与不生 的纠结,政府应该采取配套措施,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均衡生育成本,发展并完善托幼等社会公共服务体系,鼓励男性更多地承担子女养育义务,缓解女性 在家庭和事业之间的紧张关系,借助减免税收等手段激励雇主聘用女性,使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得到平等保护。只有让女性在成为快乐妈妈的同时成为快乐的 劳动者,女性从想生到敢生,“全面二孩”政策才能完美落地。

(佟吉清 中国妇女报编委、评论部主任)

⑨地铁里喂奶引发公共哺乳间讨论

11月27日,@北京往事网站发微博称,“公共场所注意举止,不要裸露性器官,你在地铁上这个样子真 的好吗?这里是北京的地铁之上,不是你们村的公交车,你这么做真的好吗?”配图是一名年轻母亲喂奶的图片,没有打码。这条微博迅速成为网络热点,招致大多 数舆论的批判,并引发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哺乳间的讨论。

点评:母乳喂养是每一位哺乳妈妈和宝宝都该享有的权利。这起事件折射出公共服务的缺失,也暴露了一些人对哺乳权的轻视。更奇葩的是,始作俑者居然把 喂奶和性硬捏在一起,如果认为在公共场所喂奶“裸露性器官”,那么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拍摄并在未打马赛克的情况下将其发布在社交网络上的做法 就涉嫌侵犯隐私权,后果不只限于受到道德谴责,更不能以删帖道歉了事。

面对一个嗷嗷待哺的孩子,母亲公开哺乳的权利足以对抗目睹者眼睛的不 适。站在所谓文明的制高点上,居高临下地谴责公共场合的哺乳行为,恰是一种粗暴无礼的倒退。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都要从母亲已经走上社会的现实出发,为新妈 妈在家门之外喂养宝宝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在地铁、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配备母婴室等硬件设施,哪怕就是一个专座加上一方帘子,也能避免她们“撩起衣 襟”喂奶的尴尬,让孩子在一个安静又卫生的环境下享受“不可替代的美食”,既维护哺乳母亲和宝宝的权益,还能防止偷窥偷拍等不文明行为。

如果这起由一幅地铁哺乳照引发的争议,能够助推法律保护措施的出台,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哺乳室”的规定扩大到公共场所,类似纷扰才有望不断地减少以至彻底画上句号。

(佟吉清 中国妇女报编委、评论部主任)

⑩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通过

12月27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法 律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当事人因故无 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请。

法律明确了对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措施。当发现这类人群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 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强制报告义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将受到处分。

点评: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 "标志着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创制和完善了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反 家庭暴力法以其“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宣告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明确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一般的家庭 纠纷,而是违法犯罪,是对家庭成员人权的侵犯。反家庭暴力法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使家庭不再是法外之地,不再是 隔离于社会的孤岛。这深刻反映了立法者顺应时代潮流推动社会发展的先进理念" "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对 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的专章规定,构建了包括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紧急庇护制度、撤销监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等在内的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体系,丰富了国家和社会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和手段。如强制报告制度有助于解决家庭暴力的发现渠道,紧急庇护制度解决了受害人急需 的临时安置,告诫制度使不够治安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不再难以处置,撤销监护制度有利于破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施暴的难题,人身安全保护令则为家暴受害人的人 身安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总之,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中国态度,总结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中国经验,构建了防治家庭暴力的中国模式,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和谐促进法、社会文明倡导法和基本人权保障法。

当 然,如同任何立法都有其局限和不足一样,反家庭暴力法也很难穷尽并具体列举出所有的家庭暴力形态,也不可能把所有防治家庭暴力的措施规定得详备无缺,加之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反家庭暴力法要产生预期的效果,还需要义务主体、责任主体自觉地履行义务和责任,需要执法主体和司法机关严格 执法、公正司法,需要立法机关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需要每个家庭、每个家庭成员都能自觉守法,不逾越反家庭暴力法划定的行为红 线。唯其如此,反家庭暴力法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李明舜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

稿件来源: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