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性别平等评估操作指南(试行)

发布日期:2021-07-12 19:07:12     信息来源:区妇联组宣部 杭鸿

怀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性别平等评估

操作指南(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从源头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过程中体现男女平等原则,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4号)和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向区级延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妇儿工委办字〔201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怀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性别平等评估操作指南(试行)》。

一、评估意义

社会性别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怀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性别平等评估工作以男女平等宪法原则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过程中,运用社会性别视角,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在推进幸福美丽现代化新怀柔建设过程中,进一步从源头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努力构建保障男女两性和谐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评估内容

    1.性别平等评估的涵义

开展性别平等评估是按照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念,对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进行评价判断,并通过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或间接对女性和男性产生的不同影响,促使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及实施的过程中做出必要的调整,从而避免、减少直至消除因性别的差异性影响所产生的不平等状况。

    2.评估主体

评估主体是怀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性别平等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需要进行评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及审核部门等。

    3.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主要是怀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范围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

三、评估方式

1.评估方法

怀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性别平等评估主要采用价值分析、定量分析和个案分析三种方法。

价值分析即从哲学价值论的角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性质和内涵进行考察,评判、衡量其中的男女平等问题,剖析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怀柔区的价值意义和价值取舍,揭示其功能作用,为发挥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向价值、消除负向价值提供理论指导。

定量分析主要是通过广泛收集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资料,对其进行统计分析和比较,从而获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的数量分析结论。

个案分析主要是通过深入解剖典型个案从而获得对整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的深入了解。

2.评估标准

在性别平等评估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及审核部门应当注重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是否存在着现实的或潜在的性别不平等状况;二是如何才能改变这种性别不平等状况。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指标:

1)是否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

2)是否符合中国已加入的旨在维护妇女权益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行动纲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等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3)是否符合《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北京市妇女发展规划》《怀柔区妇女发展规划》的相关目标要求及推进性别平等的政策;

    4)是否考虑到男女两性的特殊需求,并采取了特殊的措施;

    5)是否有利于确保男女两性平等参与社会治理,承担社会责任;

    6)是否有利于确保男女两性平等获取社会资源,并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和待遇;

    7)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是否有利于预防或消除性别歧视、性别偏好和性别刻板印象。

3.评估流程

评估流程分为三个步骤:确定项目和议题、审查与评估、提交报告和反馈。首先,确定项目和议题,由区妇联确定评估项目和具体议题。其次,进行审查与评估,需要进行评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实施部门通过填写《怀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性别平等评估细化表(一)》进行自我评估;评估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开展调研、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依据评估标准开展审查与评估,填写《怀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性别平等评估细化表(二)》,并形成评估报告。第三,提交报告与反馈,评估委员会将评估报告转交给区妇联,由区妇联将评估意见反馈给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及审核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及审核部门将意见吸收采纳或工作改进情况向区妇联反馈。

    4.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是开展评估工作的结果,其内容一般包括对评估工作进程及方法的说明和介绍、评估结论以及相应的建议等方面的内容。

附件1:怀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性别平等评估表(一)

附件2:怀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性别平等评估表(二)

附件3:怀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性别平等评估表填写说明

附件4:基本概念

 

  


附件1:

怀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性别平等评估表(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填写)

行政规范性

文件名称

 

单位名称

 

承办科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或实施目标

 

对涉及性别议题的部分进行相关说明,必要时请以数据、案例加以说明。

1.是否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

 

2.是否符合中国已加入的旨在维护妇女权益的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请具体说明。

 

3.是否符合《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北京市妇女发展规划》《怀柔区妇女发展规划》的相关目标及推进性别平等的政策,请具体说明。

 

对涉及性别议题的部分进行相关说明,必要时请以数据、案例加以说明。

4.是否考虑到男女两性的特殊需求,并针对妇女的特殊需求采取了特殊措施,请具体说明。

 

5.是否有利于确保男女两性平等参与社会治理,承担社会责任,请具体说明。

 

6.是否有利于确保男女两性平等获取社会资源,并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和待遇,请具体说明。

 

7.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是否有利于预防或消除性别歧视、性别偏好和性别刻板印象,请具体说明。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怀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性别平等评估表(二)

(评估委员会填写)

 

评估指标

评定

结果

评定原因

(评定为[是]或[否]的原因)

备注

1.是否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

 

 

 

 

2.是否符合中国已加入的旨在维护妇女权益的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3.是否符合《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北京市妇女发展规划》《怀柔区妇女发展规划》的相关目标要求及推进性别平等的政策。

 

 

 

 

4.是否考虑到男女两性的特殊需求,并采取了特殊措施。

 

 

 

 

5.是否有利于确保男女两性平等参与社会治理,承担社会责任。

 

 

 

 

6.是否有利于确保男女两性平等获取社会资源,并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和待遇。

 

 

 

 

7.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是否有利于预防或消除性别歧视、性别偏好和性别刻板印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怀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性别平等评估表》填写说明

 

1.《怀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性别平等评估表(一)》的相关说明

1)“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栏:填写待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称

2)“单位名称及承办科室”栏:“单位名称”栏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实施部门等;“承办科室”栏是指起草部门、实施部门中负责承办该项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具体科室或部门。例如起草部门、实施部门是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科室可以是内设的产业科、投资科等。

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或实施目标”栏:简要说明被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或实施所要达到的目标,其中若有涉及性别议题的目标内容,应特别提出。

 2.《怀柔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性别平等评估表(二)》有关评估标准的说明

1)“是否符合中国已加入的旨在维护妇女权益的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栏,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世界人权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等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联合国、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相关性别核心议题(女性经济增权、性别主流化等)的国际发展趋势,有助于对妇女赋权相关国际责任的遵守。

2)“是否有利于确保男女两性平等的参与社会治理,承担社会责任”栏,需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提供男性和女性真正的选择和机会,释放他们在社会上的潜能,检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任何两性平等参与的措施上,是否有包含法律、经济、社会或文化上的限制。

3)“是否有利于确保男女两性平等获取社会资源,并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和待遇”栏,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有利于确保男女两性平等接触并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提升其参与社会及公共事务的机会,特别是有利于女性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和待遇。

4)“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是否有利于预防或消除性别歧视、性别偏好和性别刻板印象”栏,需要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对两性所带来的影响是否均为积极的,是否有利于消除因社会文化所形成的差异。

5)行政规范性文件性别平等评估报告另附。

 

 

 

 

 

 

 

 

 

附件4:

基本概念

    1.男女平等

是指男性和女性享有同等地位,并具有相同的机会实现人权,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因此而受惠。人们原本相信只要赋予两性同等的机会,就可以达到平等,但是后来发现同等对待并不能带来平等的结果,因此,先进的“平等”的概念承认女性与男性有时可能需要不同的对待才能实现公平的结果。

男女平等包含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三个方面。

权利平等,即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婚姻家庭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这些权利要以法律制度表现出来,以确立其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法律上的平等只是制度层面的平等,并不等于实际享有平等权利。在实践中要承认男女差别,追求实质平等,而非形式意义上同等对待。

机会平等,首先指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进入的机会,即靠自己的能力、业绩获得利益的权利;其次指每个人从一开始就具有平等的条件,以获得机会,也就是使每个人从一开始就有足够的条件,以便得到相同的能力而与其他人竞争,如果起点悬殊,两性就难以形成同等的利用机会的权利。为培育公平的起点,需要法律政策的干预,国家应制定相关的法律和保障政策,使女性与男性竞争中真正享有公平的起点。机会平等是现阶段争取男女平等过程中可以操作的平等,也是可以实现的平等。

结果平等,是男女平等的最终成果。理想目标与现实探索之间存在着永恒的矛盾和差距,它是一个通过努力不断接近的过程,而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为此要推动两性合作,携手改变不合理的性别关系和性别制度,从而得到共同的解放和发展。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不是牺牲或损害男性的利益,减缓男性的发展速度,而是要在男性的支持下,促进女性发展实现两性协调发展。

男女平等的核心是权利平等,权利以“个体”为本位,而不是以“户”和“家庭”为本位,不能以家庭的利益掩盖或代替个人的权利。

“人”是权利主体,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主张权利或放弃权利。其他任何人、部门或集体以任何理由侵害、剥夺个人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比如强制规定出嫁女迁走户口的做法,限制了妇女选择婚后居住地的权利。

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男女平等不是忽视两性的生理差异,而恰恰是在正视差异的基础上强调两性间的平等权利。

男女平等不等于男女相同。在具体的法律条文或措施上,平等原则可以体现为相同,或者不同。以“同等对待”模式为框架的法律权利的平等,最终带来的可能是男女之间持续的不平等。而“求差别的平等”所要追求的是真正的平等,即超越形式上的平等达到事实上的平等。事实上的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者对妇女的实际利益给予认真的考察和关切,以结果平等为目标来制定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和政策。为了达到此目的,给予妇女一定的特殊照顾、特殊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途径。

    2.性别歧视

根据联合国《消歧公约》的定义,所谓对于妇女的歧视,系指基于性别所做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且这种区别、排斥或限制造成的目的或效果足以妨碍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其他任何方面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行使。同时,此公约定义的歧视并非只限定于直接歧视,即便某项法令或措施从形式上看来并未特别歧视妇女,但只要实际上发生了歧视妇女的效果,或使妇女在结果上受到非常不合比例的差别待遇,也是对妇女的歧视。

性别歧视既包含直接对某一性别的排斥或不利待遇,排斥如限制女性进入某一领域、某一岗位,不利待遇如男女同工不同酬、男女不同的录用标准等;也包括无视性别差异的不合理的相同待遇,如要求哺乳期的妇女同男性一样加班。

性别歧视有时表现为善意目的构成的歧视,如“妇女阶段性就业”是便于女性更好地照顾孩子和家庭。女性自身的能力、平等竞争的机会、选择的自由被忽视了。善意的歧视实际上加固了女性的弱者地位,女性因此被排斥在主流领域之外,这同样是基于性别的歧视。

性别歧视有时表现为惯例,或称为“制度性歧视”。特定群体所遭受的普遍的、有规律性的社会不利状况,往往是历史因素的产物,并通过广泛的中性政策、习惯和待遇固定下来,主观上常常是非故意的,构成制度性歧视。如有些农村分配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等。

    3.社会性别

是指以生理性别为基础,以文化和符号方式构建出来的性别社会身份和期待。性别认同来自于社会化的影响,因此是可被塑造和调整的。社会所赋予的性别角色,会因历史发展的阶段和不同社会文化而有所差异。政策和法律可能强化性别的刻板印象和传统性别角色,也可以改变它们。

    4.社会性别分析

是一种将性别平等观点融入每项政策法律的制定、实施及评估的过程,以考察政策法律如何在女性和男性之间、不同女性群体之间及不同男性群体之间具有怎样的意义和影响。

    5.性别盲视

即使将法律政策用语全面改以性别中立(即法律、政策虽然没有针对任何性别设限,并假设其对不同性别者的影响是相同的,甚至认为对于提升弱势性别者的积极措施是违反中立原则)的字词陈述,但是这并不足以表示已经消除了性别歧视。因为这样的操作反而刻意忽略了性别在社会实践中的落差,更不会注意到,一套政策法规的制定、执行及预算配置,对不同性别的个体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效果。这些掩盖在中立表象下对性别差异的忽视,即被称为性别盲视。

    6.性别偏好

是指法律政策对某一性别和社会性别角色的有失公平的特殊喜好,这种特殊喜好的立场和态度倾向就是性别偏好。例如,一般习惯认为,男性学习理科的能力比女性强,所以在分班、招生等环节,理科专业更愿意招收男生。

    7.性别刻板印象

也称性别偏见,是人们对男性或女性角色特征的固有印象,它表明了人们对不同性别角色的期望和看法。例如,传统观念认为,男主外女主内,女性应具有阴柔特质,更适合照顾者、秘书等服务角色;男性则具有阳刚的特质,适合决策管理、军警等职业。

    8.社会性别主流化

    是将社会性别概念纳入决策主流以及相关领域的过程。它是一项策略,让女性关注的事项和经验如同男性一样的受重视,并据以纳入政治、经济、社会等所有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的设计、实施、监测和评估,以使女性与男性均能平等受益、终止不平等的现象,最终达成性别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