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妇女发展互助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9-07-29 23:41:34     信息来源:区妇联组宣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怀柔区妇女发展互助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办公室领导下,由全区女劳动能手按照自愿互助原则和社会有识之士资助组成,是经怀柔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区委、区政府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团结带领全区女劳动能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调女劳动能手同社会有关部门的关系,提高女劳动能手适应市场的能力,增强其参与经济的实力,发挥女劳动能手优势和带头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怀柔区区委办公室、怀柔区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 能

    第五条 本团体是通过协会的形式,凝聚全区妇女及女劳动能手的力量,形成群体优势,发挥女劳动能手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的聪明才智,为怀柔的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根据全国妇联章程和本协会的职能,本协会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全区妇女群众、女劳动能手为怀柔的经济建设出力,引导全区女劳动能手发扬“四自”精神,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为其拓展广阔的发展平台,教育其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提倡勤劳致富、勤俭持家、无私奉献的精神。
  (二)向女劳动能手传播信息,交流经验,帮助她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开阔视野,为其在经济领域中施展才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向全区妇女群众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组织协调,提供咨询、培训、政策法律上的服务。
  (四)培养女劳动能手的互助合作精神,共同携手促进女劳动能手相互学习、勤劳致富、科技致富、守法致富,为怀柔的经济腾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接受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经各镇乡妇联或社会有关部门推荐或自荐;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履行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会员大会,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参与讨论,提出批评和合理化建议,并有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承担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理事会工作,履行会员职责;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在全区经济建设中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确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一定的国家农村政策和富民政策;
(八)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写作、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一)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坏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社会赞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社会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怀柔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怀柔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怀柔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妇女发展互助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怀柔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