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丈夫单位的房改房我能不能分?

发布日期:2010-03-11 07:52:15     信息来源:中国妇女报

•求助•
    2000年,我丈夫单位要把公房以成本价卖给职工,当时的条件是这个厂子的正式员工才可以进行登记,并且按工作年限、岗位级别等一系列条件打分排名。当时我们把存的钱全拿出来买了现在住的这套房,两年以后拿到了“私产”产权证,上面写的是我丈夫一个人的名字。
    现在我俩计划离婚,但僵在这个房子上了。我的条件是,其他的东西我一概不要,就要带着孩子在这套房子住,他拿着家里其他的财产出去另找房子。但是他的想法是,按同样的条件,他带孩子在这儿住,让我走,并且还补偿我当初买这房子一半的钱。
    他的理由是:这房子是属于他的,是他单位根据他的工作时间和级别分的,跟我没关系,把当初买房钱的一半给我已经是做到了仁至义尽。我问了单位房管科,他们也说让我们自己商量。
    我不知道这样做对我是不是公平,2000年买房款的一半,现在我即便再添钱也很难买到一个一居室。我现在很矛盾,不知道该不该答应他的条件。
•解答•
    其实你的问题在离婚中涉及房改房的分割上很具有代表性。夫妻双方分属不同单位,而以一方的名义在本单位购买公房,并且购房时还与一方的工作情况相关联,离婚时房子的归属到底与其取得住房的个人条件有多大关系,怎么认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房子的一方应获得怎样的补偿?这恐怕是最令人头痛的疑问了。
    建设部颁发的《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这个规定明确了这种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是私产,这里的“产权归个人所有”不是指狭义的个人,而是指区别于之前的非个人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无论该房产的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或双方的名字,该房产实际上都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这样,确定房产证发放的时间和确定分割房屋的价格就是处理这类问题的两个关键点。
    按照民法原理和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权属取得的法定程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证,无论房屋是婚前或婚后购买,依据何种条件购买,以及房款如何缴纳,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是以产权登记证取得的时间作为标准。
    再一个就是确定分割房屋价款的问题,无论是取得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在离婚诉讼中均以市场价为标准,在诉讼中通常会委托相关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因为这种参加房改的房子带有独立补偿性质,费用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如果以当时的标准价或成本价分割有失公平,得到房的一方和没得到房的一方的差距是相当大的。所以,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都会平衡这种矛盾,以市场价补偿未得到房的一方,而不能按照取得该房产时所付出的代价确定房屋的价值。
    你的问题就很明确了。男方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你有权根据房屋现在的市场价要求男方对你进行补偿;如果你想要获得此房,同样也要按照市场价给男方补偿;如若你们双方都想获得此房,那么法院通常会要求你们双方竞价取得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