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妇女儿童维权团在线答疑,足不出户解决疫情期间法律难题

发布日期:2021-12-22 18:31:06     信息来源:区妇联组宣部 杭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几级?何为 I 级响应?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延迟复工期间如何发放工资?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如何处理?为进一步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怀柔区妇女儿童维权团针对疫情期间大家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让您足不出户就能够享受到贴心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怀柔区妇女儿童维权团由区妇女联合会及区司法局共同组建,自2018年成立,成员为怀柔区20名女律师。

 

疫情相关常见问题汇总

  关于疫情的法律:

  一

  《传染病防治法》关于传染病的分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1.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2.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3.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几级?何为 I 级响应?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劳动关系法律问题:

  一

  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延迟复工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7条,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二

  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如何处理?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三

  对未成年子女看护假?

  答:《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具有法律效力。2020年2月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1. 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2. 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3. 鼓励在家看护职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鼓励职工之间调班轮休,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转。该通知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民商类法律问题:

  一

  因疫情取消订餐宴会等,餐饮公司不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答: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疫情取消餐饮宴会,餐饮公司应当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在具体案件,可以由双方协商是否可以延期举办,以减少双方的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除双方的合同。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

  公共场合入地铁,商场等要求戴口罩、民警检查车辆等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十)项的规定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权采取与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应急措施,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并且公民具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的2020年第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须采取Ⅰ级响应,即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机构可采取划定控制区域、疫情控制措施、流动人口管理、交通卫生检疫等多项应急反应措施。此外,2020年2月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其中第四项规定“明确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包括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了解疫情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等;从疫情严重地区回京人员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服务管理”,明确了个人应当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

  三

  房屋租赁,承租方能否要求减免房租?

  答:减免房租,属于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过出租方同意,且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只有国有房屋产权单位,要求免收房租,其他经营用房,只是倡导意见并无强制性,其他经营性用房减免房租,应与出租方协商一致,才能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