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使她获得婚内扶养费

发布日期:2010-06-11 08:45:25     信息来源:中国妇女网

案例:
    陈晓瑞,33岁,系包头市某公司的职工。2003年与大她4岁的某银行职员刘某结婚,婚后俩人度过了一段美好的婚后生活。两年后,陈晓瑞怀孕,她以期盼和喜悦的心情盼着宝宝的出世。然而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当怀孕4个月时,流产了。因流产导致陈晓瑞身体健康状况下降,肠胃食道病严重,身体消瘦脱形。2008年11月底又诊断为精神抑郁症,不能正常工作,生活不能自理,只好长期请病假休息,每个月只能拿到73元的生活费。这时,正需要丈夫对她进行照顾时,刘某却向法院起诉与陈晓瑞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于2009年3月18日判决二人不准离婚。判决下达后,刘某离家出走,遗弃妻子导致陈晓瑞无生活来源,并两次住院,使她的生活陷入困境。
    2009年10月,陈晓瑞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给付陈晓瑞抚养费,每月400元。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10月共计4800元。
分析:
    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在家庭关系一章中,将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兄姐与弟妹之间的关系逐条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强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