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基层“妇女之家”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07-03 18:30:12     信息来源:区妇联组宣部 杭鸿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文件

京妇发〔2017〕18号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基层“妇女之家”

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各区妇联: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妇联改革方案》,构建服务平台,健全服务阵地,不断强化“妇女之家”服务功能,推动“妇女之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遍布城乡的“妇女之家”,离妇女群众最近,最了解妇女需求,是基层妇联组织建设的有效抓手,是基层妇联组织开展工作、做好服务的重要阵地,是妇联组织在广大妇女群众心目中的贴心家园。加强“妇女之家”规范化建设,对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型妇联组织建设,创新基层妇女工作,更好地联系服务妇女群众,切实增强妇联组织凝聚力和影响力,引导广大妇女群众为首都经济发展做出新贡献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建带妇建,本着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妇女之家”阵地建设纳入基层党组织活动阵地、党员服务站点以及城乡社区服务站建设统一规划,建家、管家、用家相结合,把“妇女之家”建成服务妇女儿童和家庭的温暖之家。

三、建设范围

全市各乡镇(街道)、村(社区)。

四、具体内容

(一)强化“妇女之家”基本功能

1.维护权益。以实现维权在源头、在基层、在身边为目标,与“巾帼亲情服务队”服务职能相结合,广泛开展矛盾排查、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维权综合服务。(1)普法宣传。面向广大妇女和家庭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妇女法律素质,培养妇女和家庭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引导妇女依法有序反映诉求,理性维护自身权益。(2)信访接待。了解妇女意愿,认真做好妇女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接待处理工作,吸收具有专业知识的维权志愿者为妇女提供维权咨询、心理调适、法律援助等服务。(3)矛盾调处。密切关注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关注妇女儿童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把握和调解处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及时参与处理和如实上报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事件,努力防控和消除不安定隐患,推动家庭和睦社区和谐。(4)平安创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传播平安知识和平安理念,以家庭安全助推社会稳定。

2.创业就业。1)加强创业就业政策宣传,提供创业就业信息,帮助下岗失业妇女了解掌握相关就业政策,解决妇女创业就业中的突出问题。(2)积极引导和组织妇女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家庭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和商业服务业,搭建各类平台,鼓励妇女自主创业,居家灵活就业等。(3)积极为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服务,组织发动妇女参加相关部门举办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她们的转移竞岗能力。(4)为广大妇女科技致富提供指导服务、技术支持等,适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授课、培训,提供相互交流学习的机会,提高妇女科技致富的能力和水平。

3.家庭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场所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工作,抓住“家庭、家教、家风”三个重要环节,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1)弘扬家庭美德。以和谐家庭创建为统领,常态化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因地制宜开展平安家庭、学习型家庭、绿色家庭、廉洁家庭等各类特色家庭创建活动,举办寓教于乐的家庭文化活动,积极引导妇女和家庭成员培育良好家风,弘扬传统美德。(2)推进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行为习惯养成为重点,开展各类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不断提升家长的科学教育理念和能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社会环境。(3)发展家庭服务。整合联动社会资源,有针对性地提供家庭文化、家庭安全、家庭健康、家庭环保、家庭教育、法律援助、婚恋交友等各类家庭服务,创新志愿家庭服务工作,满足多样性的家庭社会服务需求。

4.困难帮扶。关注弱势群体。关注老龄妇女、单亲及贫困母亲、流动留守和病残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困难,定期对贫困妇女进行走访,了解利益诉求,积极协调社会力量进行救助,争取多方支持,为留守流动、困难妇女及家庭提供力所能及的关爱和服务。

(二)规范“妇女之家”建设标准

“妇女之家”建设要达到有活动场所、有骨干力量、有经费保障、有服务设施、有长效机制、有特色活动、有台账资料的标准。

1.有活动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党组织活动场所、党群活动服务中心等各级党群活动阵地资源共享。

2.有骨干力量。1)成立组织机构,由妇联组织负责人具体负责“妇女之家”的日常管理,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到位。(2)把一些热爱妇女工作、有一定文化、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妇女吸纳为“妇女之家”兼职负责人。结合实际建立有特色的普法维权、科技培训、扶贫济困、文体宣传等各类巾帼志愿者队伍,开展日常服务及专业服务活动。

3.有经费保障。区级要按照女性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2元钱的标准划拨“妇女之家”工作经费并形成长效机制;基层“妇女之家”工作经费要按照女性常住人口数量纳入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4.有服务设施。1)妇女活动场所标识要醒目,在室内活动场所悬挂“妇女之家”牌子。妇联徽、工作制度等内容要上墙展示,做到张贴规范。(2)室内应有开展工作和服务的必要设施,做到管理有序,且经常性使用。

5.有长效机制。1)要坚持活动经常化。定期召开妇联工作会议、妇女代表会议(妇女大会);充分利用场所,统筹规划妇女活动与其他群众活动相互配合,合理安排活动时间,组织妇女群众参加技能培训和科学文化、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开展丰富多彩、富有地方特色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接待妇女群众来访咨询。(2)要坚持管理制度化。用好“北京市‘妇女之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妇女之家”的动态管理;健全完善“妇女之家”规章制度(详见附件1)及结合当地实际和妇女群众需要建立的其它制度,通过制度上墙,不断提高“妇女之家”管理水平。(3)要坚持工作精细化。“妇女之家”负责人每年至少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联组织主动汇报两次工作;区妇联要按照“北京市妇联‘妇女之家’规范化建设标准”,结合本地区中心任务和妇女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妇女之家”考核标准,把“妇女之家”建设纳入各级妇联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6.有特色活动。围绕“妇女之家”维护权益、创业就业、家庭建设、困难帮扶等基本功能,从需求出发,从服务入手,着力打造“一区一品”、“一镇一品”、“一家一品”的“妇女之家”特色品牌,在综治维稳、志愿服务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取得广泛的社会认可度。

7.有台账资料。1)制度类:“妇女之家”规章制度(详见附件1)及结合当地实际和妇女群众需要建立的其它制度。(2)名册类:妇女群众名册、妇女代表名册、女村民代表名册、女党员名册、巾帼志愿者名册、困难妇女儿童名册、留守儿童和妇女名册、各类妇女人才名册、各类妇女组织和妇女文体活动队伍名册等。(3)记录类:妇情日记、会议记录、各类学习记录、各类活动记录、妇情民意台账、扶贫助困情况记录、妇女来信来访来电记录等。(4)综合类: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上级有关文件及材料、本地妇女工作相关资料和图片等。(5)其他类:妇女组织、家庭、个人获得的荣誉和典型资料及其他资料。 

(二)创建“示范妇女之家” 

“妇女之家”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开展“示范妇女之家”创建活动,培育打造一批有特色、有亮点的“示范妇女之家”,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妇女之家”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

1.创建数量。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考核、挂牌市级“示范妇女之家”(每个区10个左右)160个;各区妇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每年考核、挂牌区级“示范妇女之家”若干个。

2.创建标准。“示范妇女之家”要在达到“妇女之家”规范化建设“七有”标准的基础上,着重强调“妇女之家”是否有服务的良好效果,是否有突出的特色和品牌,是否进行了经常性管理、合理化使用。

3.创建办法。每年年底根据创建标准,向上一级妇联组织上报“示范妇女之家”申报表(市级样表详见附件2)和申报材料,由上一级妇联组织通过材料审核、实地抽查等形式进行考核,挂牌相应数量的同级“示范妇女之家”。(市级“示范妇女之家”具体申报时间以市妇联组织部通知为准)

4.重新认定和备案。各区妇联要在次年结合“妇女之家”建设和开展特色活动情况,对上一年度创建的市区两级“示范妇女之家”进行重新认定,对那些示范作用不够突出、特色不够鲜明的予以摘牌,末位淘汰、依次递补。各区妇联每年要将考核结果和市区两级“示范妇女之家”名册报市妇联组织部备案。

    五、相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妇联组织要把“妇女之家”规范化建设工作作为党建带妇建,建设基层服务型妇联组织的重要内容,推动将“妇女之家”规范化建设作为妇联的工作阵地纳入同级党建工作目标和考核范围。要积极争取同级党组织的支持,充分利用现有党群活动阵地和设施做好“妇女之家”规范化建设工作。要积极争取社会资源,发挥好“妇女之家”基本功能,拓展特色功能,突出亮点,打造品牌,努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妇联组织要及时掌握“妇女之家”规范化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在拓展服务形式、完善服务方式等方面的有效途径,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进一步增强基层妇联组织活力。

3.完善机制,注重实效。市妇联将研究制定相应的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表彰激励等机制,不断推动全市“妇女之家”规范化建设工作。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细化形成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妇女之家”规章制度

      2.市级“示范妇女之家”申报表(样表)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2017年4月17日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办公室                 20174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