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类问答

发布日期:2019-07-23 23:04:46     信息来源:区妇联组宣部 杭鸿

  1、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什么时间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最迟要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必须是签书面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但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向劳 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职工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5)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6)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7)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6--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属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向劳动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劳动合同的条款
  1--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 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可以有的条款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用人单位能不能与女职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结婚、生育的内容?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也不得含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歧视性内容。
  4--什么是女职工“三期”?
  女职工的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三期劳动受特殊保护。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01--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同时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0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当劳动者出现某些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
  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当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经济性裁员。
  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03--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能解除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由用人单位解除的。
  05--劳动合同什么条件下可以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6--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要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 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07--合同到期后既没续签也没有终止,怎么办?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自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支付未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但如果女职工是在“三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由于按照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不用支付二倍工资。
  08--什么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在以下情形下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包括:(1)用人单位有违法情形,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
  09--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 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0--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除非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1--用人单位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12--什么是违反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工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如果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在起诉前也没有补正有关程序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14--劳动合同能变更吗?如何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并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且变 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有哪些责任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特殊规定
  1--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单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同时,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符合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辞职后才发现怀孕还能反悔吗?
  女职工在未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发现自己怀孕的,不能求撤销解除协议或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仲裁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一规定并未限定 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此我们通常的理解就是,即使女职工怀孕、生育不符合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除 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规定制度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作出违纪处理。
  4--女职工在“三期”期间是不是就是进入保险箱?
  有的女职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旦自己怀孕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女职工劳动 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以经济性裁员或女职工不胜任工作岗位,以及不能以情势变更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女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如果出 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单位还是可以依法处理的,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并不是所谓的保险箱,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也必须要严格遵守单 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
  5--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届满时,女职工恰逢在“三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女职工哺乳期满为止。
  6--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规定?
  根据国务院和本市的规定,职工退休年龄是:
  (1)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女年满45周岁(不分工人干部);
  (3)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女年满45周岁。
  (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