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焦点解读

发布日期:2011-03-16 07:18:43     信息来源:来源:半月谈 搜集整理

  据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离婚人数已连续7年递增,仅2010年前两季度,全国离婚登记夫妻达84.8万对,日均约5000对。由此引发的离婚案件纠纷与日俱增,而房产分割等成为该类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涉及房产分割、“第三者”索要补偿等婚姻官司中的焦点问题,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焦点一:婚前购房婚后如何处置?
  
【条款】
 《意见稿》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不动产,产权为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购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产权为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并承担产权债务。
  【解读】
  专家认为,《意见稿》将诸多法律盲点明确化,特别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处理、对一方购房性质的认定、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等都提出了具体方法。但专家对新法的执行举措及其出台的社会后果表示担忧:“新法多少会让年轻人感到婚姻如此复杂,变得像赤裸裸的财产关系,这会带来巨大的认知冲击,打破他们原有的浪漫期待,甚至将婚姻视为一种社会保障。”
同时,专家还表示,《意见稿》中,一方贷款购房性质被认定为“谁买就归谁”过于简单,并未考虑夫妻婚龄和共同还贷的时长、首付款在总房款中的比例等。“只要参与还贷,就已丧失自己的买房能力,法律应将婚龄等因素与财产所有额度相联系”。
  【建议】
专家建议,婚前买房署名,共同置业最好写两个人名,自己购房最好写一人名字;父母“赞助”最好保存借条、汇款单等证据;婚前财产最好事先公证,以免日后起争议。

  焦点二:“第三者”权益予以保护?
  
【条款】
  《意见稿》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
  专家解说,这一条款有助于遏制婚外情。“对‘第三者’的补偿费用,无论当事人之间已支付还是未支付,法院都不再处理,除非它破坏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当然,该条款也并未完全剥夺‘第三者’的补偿权。”专家分析说,如果一方已向“第三者”支付补偿费,之后又反悔想拿回,法院同样也不支持。
  有人认为,这是在鼓励“第三者”。对此,专家解释说,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是有效合同关系,若反悔,法院当然不支持。“同时,《意见稿》规定非常明确: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时,法院须依法判决。”
  【建议】
  专家解说,该条款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仍显偏多,弱化了配偶一方的权利。而“第三者”会想尽办法把财产先划归到自己名下,但配偶出于保全婚姻的考虑,很可能不会起诉要求返还财产。由此,专家表示,当事人应该吃透法律条文,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